一、遵义市赵某等3人倒卖医保药品骗保案
2023年,贵州省医保部门通过慢特病药品数据分析监测到疑点线索,尿毒症患者卢某存在超量开具医保药品的异常行为。遵义市医保部门随即联合公安机关开展专项调查。经查,赵某为该案核心组织者,通过抖音、微信群发布收药信息,授意各地病友超量开药并传授避查技巧,从病友及药贩处回收药品后,再次加价倒卖,全程通过物流寄递药品、微信收付结算款项,形成非法交易链条。2023年以来,赵某授意卢某、商某等参与医保药品倒卖,涉及医保基金282392.52元,非法获利20000元。卢某2023年5月至2024年4月在4家医疗机构轮番就诊并超量开具“他克莫司胶囊”19187.5mg,涉及医保基金169746.04元,非法获利86922元;商某2023年10月至2024年8月转卖“泊沙康唑口服液”31瓶、“芦可替尼片”1盒,涉及医保基金68854.16元,非法获利10100元。
案发后,卢某主动退缴涉案款30000元、退缴违法所得10000元,主动预缴纳罚金5000元;商某退缴违法所得5000元。2025年6月,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卢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商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三人被责令共同退回医保基金282392.52元。
二、遵义市正安县某公司销售“回流药品”案
经查,正安县某公司销售的头孢克洛干混悬剂、四季抗病毒合剂、盐酸左西替利嗪口服溶液,数量各1盒,是在正安县某诊所进行医保结算后,由其员工赵某、吴某、吴某拿来进行再次销售,属于销售“回流药”的行为,构成了销售未从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的药品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对其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5000元罚款。
三、遵义市务川县济民药业销售回流药等套取医保基金案
经查,务川县济民药业法人徐某将其在定点医疗机构经门诊慢病医保结算报销后的复方丹参滴丸,用于务川县济民药业二次销售,存在销售“回流药”违规行为。县医保服务中心根据《遵义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相关规定对务川县济民药业作出如下处理:一是追回务川县济民药业违规销售回流药涉及医保基金;二是解除务川县济民药业医保服务协议;三是将务川县济民药业存在的违规行为移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四、遵义市湄潭县中西医结合医院协助他人冒名就医、购药案
经查,湄潭县中西医结合医院在提供医药服务的过程中,未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导致参保人员死亡后,其家属仍然使用其医保进行报销,构成协助他人冒名就医、购药,导致医疗保障基金受到损失,涉案金额为5884.95元。县医疗保障局根据《遵义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追回违规使用的医保基金5884.95元,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贵州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相关规定,处骗取金额2倍的罚款11769.9元。
五、遵义市务川民健医院伪造文书资料骗取医保基金案
经查,该院涉嫌存在虚构病情、诱导住院、虚构检验检查项目、挂证执业等违法违规行为。属地医保部门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贵州省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予以解除医保服务协议,追回医保基金5.24万元,对相关人员作医保支付资格记分处理,将有关线索移送属地纪委监委、公安机关、卫生健康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